根据2022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市绿化市容局起草了《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新修订的《森林法》已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对森林权属、分类经营管理、森林资源保护、造林绿化、林木采伐、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的内容亟需进行大幅度修订,细化落实《森林法》相关规定,补充完善具体制度要求,以实现与《森林法》的紧密衔接。2009年以来,本市森林资源快速发展。森林覆盖率由9.41%增加到了19.42 %(按国土面积6340.5平方公里计算);森林面积由119.6万亩增加到了184.7万亩。本市森林资源发展已进入了保护和发展并重的阶段,通过此次全面修改,进一步完善与上位法的配套衔接,明确本市森林、林地、林木保护、培育和管理中的各方责任。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创设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一是确立考核评价制度。明确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以及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二是明确本市三级林长体系。明确本市建立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林长体系,全面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
(二)强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本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职责。一是确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的职责。明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二是明确地方政府的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明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三是明确地方政府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职责。明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有害生物预警防控责任制。四是其他有关规定。明确了划定公益林并实施保护措施、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造林绿化等方面地方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责。
(三)完善林业有关规划的顶层设计。一是明确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在国家发展规划中的定位。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明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的定位。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并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规)中明确用于林业发展的土地,提升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三是明确本市林业发展规划的定位。明确本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本市林业发展规划。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本级林业发展规划。四是明确本市林业专项规划的定位。明确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等相关专项规划。
(四)完善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一是明确划定对象。明确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划分对象为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二是明确划定权限。明确本市地方级公益林的划定和公布的主体为市人民政府。三是明确划定条件。明确了公益林的划定区域,增强规章条文的指引性和可操作性。四是强化配套衔接。明确公益林控制线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五是规范有关表述。对原规章援引公益林概念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文表述进行了规范。
(五)完善林地林木保护管理制度。一是细化了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后恢复森林植被的规定。明确经批准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林地所在区规划资源部门确定的补建地上营造相应林种与面积的森林。确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依法缴纳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费应当专款专用。二是调整了林木采伐和林木迁移许可的核发范围。明确了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和迁移许可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公路法》、《防洪法》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