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6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实行“告知承诺”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格式文本(样本)的通知》(沪府发〔2009〕64号)精神,现将我局下放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将下列7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实施:
1、对公园停闭的许可;
2、对利用微生物处理设施处置厨余垃圾的审批;
3、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的核发;
4、单独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市管环卫设施)设计和建设方案备案;
5、单独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市管环卫设施)竣工验收结果备案;
6、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7、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分批排放、回填)核准。
二、即日起下列2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2、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招牌)审批。
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特此公告。
附件: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三级)核发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点击下载)
2、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店招店牌)审批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点击下载)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